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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会风建设的规定(试行)
【浏览人次:  发布日期:2020-01-22  字体:

(2019年12月4日点军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会风建设,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发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组织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依法适时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的重要途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要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依法履职、正确履职、有效履职。

  二、坚持履行人大职务优先原则。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从它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优先执行人大职务,优先履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定职责。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常委会会议期间,全体与会人员应当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未经批准不得参加与会议无关的活动。要集中精力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会场需保持手机静音,不得随意接打电话,不得有影响会场秩序的其他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列席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相关问题提出的询问。

  四、规范请(准)假制度。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住院,因公出国(境),参加中央、省、市、区委召开会议等三种原因外,一律不得请假。对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议召开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并附医院诊断证明、公务出访函件、会议通知等,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准假。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全体会议,须填写请假单,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临时不能参加分组会议,须填写请假单,经小组召集人同意后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完善考勤和通报制度。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缺席或者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每半天记缺席1次; 对一年内累计请假、缺席总次数达到全年会期总次数三分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三分之二的,报请区委采取相应组织措施。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级人大代表、区“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会议,其出勤、缺勤情况向其单位通报。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考勤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每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通报上一次常委会会议考勤情况;每半年在常委会会议上专题报告会议考勤情况,并书面报区委,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

  六、进一步提升会务服务水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流程,切实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筹备、会议期间服务、会后相关工作的服务保障水平。在每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提前15日下发会议通知,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便于参会人员合理安排时间,集中精力开会。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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