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压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切实担负组织领导、教育引导、督办检查、责任追究之责,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和“一案双查”制度,营造清廉为官、事业有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第三条 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具体办法的有关要求,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禁用公款互相吃请,严禁“带彩娱乐”;严禁出入各种营业性娱乐消费场所;正常公务接待要严格坚持标准,控制范围,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
第四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市委关于转作风抓落实相关精神的落实,严格执行“六个坚持、六个严禁”,切实锻造“严紧硬实”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集体议事决策规则。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从严教育监督管理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矿山资源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它物品。
第七条 严禁侵占或变相侵占国家、集体财物。不准报销应属个人支出的票据,不准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强化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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