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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浏览人次:  发布日期:2020-07-28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点军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由办公室开户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机关财务实行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反对攀比开支,严禁奢侈浪费。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管好基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增收节支,确保机关正常运行;规范支出,确保账目真实合规。

  第二章收支管理

  第五条机关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做到财务收支平衡。

  第七条 经费支出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经费支出发票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和白条报销入账。

  第八条 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第九条 车辆燃油费由办公室统一油卡管理,其他费用按照车辆管理制度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车辆维修报销需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项目明细清单等附件。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填写《点军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行,出差回机关后一周内办结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区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费用时应附经主要领导批复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会议,应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严格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费审批表、结算清单和发票,由办公室综合科审核结算,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发票和银行转账结算凭据(公务卡刷卡小票)。接待结束后,一周内办结报销手续。接待费用一律不准签单,不准用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 本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必须严格把关报批,需外请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授课的,讲课费标准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报销需提供授课人姓名、职级职务、专业职称、授课时间、地点、内容。

  第十四条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在工作日加班超过半个工作日时间以上或法定假日加班)报分管领导批准,凭审批单可按20元每人每餐报销误餐费。

  第十五条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200元划拨给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补选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分布情况,给补选选区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以一定量的工作经费,无固定收入的基层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履职活动,交通补贴和误工补贴按120元每人每天标准核发,一次一兑现。

  

    第十六条 宣传费、印刷费等其它业务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审批、项目合同、验收入库资料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第三章支出审批

      第十七条经费开支预算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计划执行,大额支出预算由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决议以后实施。大额标准,是指单笔支出一万元(含)以上的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制。办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接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工会福利经费、干部职工政策性支出及其他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按相关制度及开支标准签批。其他项目经费的开支,根据审批的预算方案签批。

      第十九条 报账凭条由经手人签名并注明用途或事由,财务人员对票据及标准进行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同意,交机关财务人员支付报销款额,并将审批的财务票据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入账。

      第二十条单位支出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可以支付现金以外,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或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出公差临时借款的,填写《借支单》,报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出差费用预计总额,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办结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建账管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坚持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购置。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固定资产的常规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分项登记、编号,建立专项管理卡片,入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按规定结转、登记、销号,做到账、卡、物相符,使用责任人明确。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委室对其使用的资产负保管责任,无故损坏、丢失或占为己有要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办公室综合科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程序分类逐级报批,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品采购,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委室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办公室汇总报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集中采购,统一保管和领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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