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范围:
(一)市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专工委的领导来区开展公务活动;
(二)点军区外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员来区开展公务活动;
(三)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安排的公务接待。
第三条接待标准: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宜市财行发[2015]80号、宜办发[2014]3号、点财发[2016]18号”文件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每次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工作餐一次。
第四条接待审批:上级和区外来客凭对方公函由分管机关领导签批报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按签批意见制定接待方案。
第五条接待流程: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接到相应公函后,由办公室拟订接待方案,由分管机关领导签批后,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食宿、车辆等安排,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委室对口接待。
第六条接待规定:
(一)主动热情,礼仪高雅,安排周密,文明接待。
(二)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严禁上酒。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消费娱乐场所进餐。
(三)接待报销。接待费报销实行“四单制”,即:财务票据、派出公函、公务接待方案或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点菜单。经办人应事先在办公室领取点军区人大机关接待用餐审批单(统一印制),到接待地点进餐。
(四)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五)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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