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点军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点办发[2016]16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务出行,结合区人大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保留运行的公务用车,喷涂公务用车标志,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二条 严格用车范围:
(一)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干部职工,保障范围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安排车辆。
(二)因工作所需到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土城乡各村,桥边镇天王寺村、新村村、朱家坪村、上峰尖村、双堰口村,艾家镇柳林村、艾家村、七里村,街办牛扎坪村,联棚乡文佛山林场、泉水村、长岭村、楠木溪村、福安村)履行公务必须用车的,提供用车保障。
(三)公务用车优先保障集体活动,边远公务出行用车。
(四)公务用车适用范围为,应急(机要通信、市委市人大召集的临时性重要会议、其他紧急公务活动等)和重大公务活动(执法检查、集中调研、视察、重要会议和接待等)用车。
(五)机关退休老干部用车按现行用车政策予以保障,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退休老干部参加区级会议以及相关公务活动。
(六)因重大或紧急公务活动所需租用社会车辆的,报分管机关领导批准,严格在政府采购确定租车公司范围内,按租车合同范本签订租车合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租用车辆,不得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
第三条严格执行审批用车。工作人员向办公室提出用车需求并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报经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统一安排车辆。办公室专管人员要建立出车台账,一车一账,司勤人员对每次公务出车的乘车人、时间、目的地、用途等内容进行登记,乘车领导签字确认。办公室定期对公车使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重点检查用车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是否合规等。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即可派车,事后补齐审批手续和情况说明。不允许出现无审批的擅自出车,不按规定线路及办事目的地行车,用车后无登记、无痕迹、无回执。严处违规动用公车。
第四条 车辆维修及日常管理。维修定点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的要求询价确定,与维修点签订合同。需维修的车辆由司勤人员填写《维修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查,报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大修费用由办公室派员参与审定,发生的费用实行据实结算。车辆燃油由办公室统一油卡管理,根据用车需求,申报拿卡加油,分车建立油耗台账,司勤人员签字确认。车辆清洗实行定点,原则上每周安排洗车一次。司勤人员要爱惜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公务用车时间以外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区政府大院,严禁院外停放。
第五条 加强对司勤人员的教育管理。司勤人员按照区人社局的有关规定与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待遇按《劳动合同》执行。司勤人员经手的相关费用实行即审即报,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报销;凡违章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警部门的调解协议书,追究车辆驾驶员的事故赔偿责任,费用一律由司勤人员本人承担;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发现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奖,三次以上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由司勤人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对单车运行情况、直接费用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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