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休假
(一)鼓励公休;(二)严格控制请假;(三)严格履行请(休)假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应休尽休的原则请休公休假。假期分别为: 工龄满1年不足10年的,休假5 天;工龄满10年不足20 年的,休假10 天: 工龄满20 年及以上的,休假15天。年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日、假日。
各委室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在每年一季度上报。休假计划提倡集中安排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执行。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休假的,单位可以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安排。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
二、请假
(一)事假。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事务的,应当办理事假手续。要严格控制请假时限,请事假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天,若因特殊情况超过20天的,按有关劳动法规处理。
(二)病假。机关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履行相关手续。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婚假、产假、探亲假、奔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超过1天的,均应填写统一制式请假单,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县处级领导请(休)假,由主要领导签批,并报区委书记批准;各委室负责人请(休)假,由分管机关领导签批,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由办公室主任签批,报分管领导批准。
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需要补休的,应当履行
请假手续,但不计在事假之中。
严格考勤登记,强化结果运用。办公室要建立请(休)假台账,半年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对超范围休假,超时限请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其结果与年度考核和相关待遇挂钩。
请(休)假结束或中止,应主动到办公室销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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