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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信息发布和管理制度
【浏览人次:  发布日期:2020-01-31  字体:

  第一条 点军人大网是点军区人大常委会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网站,点军人大微信公众平台、点军人大微博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代表、联系群众的新媒介。为加强点军人大网、点军人大微信公众平台、点军人大微博(以下统称“机关各网站”)信息发布和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健全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和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网络安全和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机关各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机关各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统一对外进行点军人大网、点军人大微信公众号、点军人大微博的信息发布,并会同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智慧办做好机关各网站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发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在机关各网站上发布。

  第五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建立审查记录,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报送信息必须填写《点军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由机关负责人大理论新闻宣传工作的同志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再送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查。重大信息需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或主任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信息发布员应及时将信息上传至机关各网站相应栏目,并做好审查表的备份存档工作。

  第六条 严格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机关、单位文件发布。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以及省市区党委、政府文件(含以办公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如果刊登,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湖北日报、三峡日报或中央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第七条 办公室应做好机关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有误,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办公室应做好机关各网站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安排专人专管,制定工作清单,制发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机关各网站管理员应做好网站、公众号、微博的登录账号和密码的管理,定期修改登录密码,严禁将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严格考核奖惩,对在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委室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委室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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