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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通报制度 |
【浏览人次: 发布日期:2015-04-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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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点军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认真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并通报的对象为在本区选举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点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在本区选举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的登记和通报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点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的登记和通报由乡镇人大、街办人大联络处(代表团)负责。
第四条 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和通报的内容: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列席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
(四)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五)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的情况;
(六)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七)联系选区人民群众的情况;
(八)参加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的情况
(九)其他履职情况。
第五条 本区选举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点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在每年年底填写《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点军区代表履职手册》,并于次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分别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各乡镇人大、街办人大联络处。
第六条 本区选举的宜昌市人大代表上年度履职的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在下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报。
点军区人大代表上年度履职的情况,由各乡镇人大、街办人大联络处在代表团会议上通报,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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