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5日点军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1日点军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0年1月3日点军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委领导下,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全面推动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备案文件、组织视察和检查、组织调查和特定问题的调查,提出询问和质询,开展人大协商,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监督。
常委会监督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区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四)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及其司法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或者罢免、任免、撤换、撤销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时是否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
(七)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讨论、决定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决定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五)决定授予区级荣誉称号;
(六)决定依法需要常务委员会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其任免范围、程序等事项,按照《点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办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赋予常务委员会的其它职权:
(一)领导、主持除换届以外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四)指导乡镇人大工作;
(五)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许可对触犯刑律的区人大代表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紧急情况下,授权主任会议许可对现行犯罪嫌疑代表的逮捕,然后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六)完善评估、评议、听证制度,参与配合地方立法工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相关负责人;
(三)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四)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的区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案者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作出说明。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会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暂不交会表决,交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研究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修改意见后,交下次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落实执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报告工作的单位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将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事先做好准备,力求简明扼要。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其它表决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方式采取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和其它方式。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在《宜昌市点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点军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围绕拟审议的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
会议期间,应认真负责地审议各项议题,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宪法、法律、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需要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或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肃会风会纪,坚持人大履职优先,按时参加会议和各项活动,若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其未尽事宜,按
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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