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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浏览人次:  发布日期:2020-01-10  字体:

  (2014年1月10日点军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3日点军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0年1月10日点军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书面向大会主席团请假,无故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将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好各项工作筹备。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报代表。

  临时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可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乡镇(街办)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举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由区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区级国家机关相关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适当的调整;

  (四)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需要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主席团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本区选出的宜昌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出席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列席会议的人员除没有表决权外,享有正式代表的所有其他权利。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会议第一项议程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

  议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主席团审议后,再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向大会全体会议报告,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会议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区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作出说明。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议案的领衔人、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报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两次审议。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交由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区“一府两院”要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向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及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根据需要,报告工作的机关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要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三十一条主席团召集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二条工作报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批准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审议,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依法罢免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联名提名;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中共点军区委、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区“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及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不限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第三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可以设秘密写票处。在应选名额内,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的各类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由大会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现缺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出现缺额,根据需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本区选出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现缺额,除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已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的以外,也可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四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本区选出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本区选出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个别副区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可以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罢免案提交大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给出席会议的代表。

  第四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可以向区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大会有关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质询的时间、方式,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的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发现意见时,提出的问题应当与质询的问题有关。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主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或者由各代表团按照大会主席团确定的名额分别在本代表团的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门人员参加调查工作,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班子。

  第五十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一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材料。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和选举时,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四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或者举手的方式,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并及时在《点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其它媒体上刊登、播发。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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