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的经济根基
但若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
赠与第三者
不仅伤害配偶感情
更涉嫌触犯法律
案件简介
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情人王女士同居,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赠与大额财产;被妻子李太太发现后,李太太诉至法院后,要求返还所有财产。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王女士需返还受赠财产。
为何需要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经营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大额消费支出和部分小额消费支出),既未经配偶同意,无权进行处分,同时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这种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第三者接受财产无法律依据,理应返还。
法官有话说
若遭遇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合同、聊天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法律不会让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也不会纵容违背道德与法律的不当赠与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