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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宜点”说法 | 买了手术意外保险,咋拒赔了
【浏览人次:  发布日期:2025-07-11  字体:

  手术,本就令人揪心

保险,本该让人安心

然而在这期案例中

兄妹俩在术前为母亲买了手术意外险

本以为多份保障,却遭遇理赔难题

 

 

理赔波折:手术时间早于保单生效期

2024年8月,郑氏兄妹的母亲李奶奶住院治疗,给他们推荐了一款手术意外保险,说是如果术后出现后遗症可以获赔一笔赔偿金,两兄一算账,可以作为一个后期治疗的保障,就高高兴兴地交了钱,哪知道因为进入手术室提前了12分钟,理赔的时候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原来,两兄投保的保险单上明确记载保险期为“2024年08月11日23时32分起至被保险人办妥出院手续当日二十四时止发生的事故”,但是老母亲进入手术室做手术的时间是2024年08月11日23时20分,保险公司认为手术时间早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拒绝理赔。两兄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要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向郑氏兄妹售的这款产品是通过线上方式投保的,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保险期间的约定对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大,如符合免责条款的要件,则应和其他免责条款一样由保险公司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违背该义务和契约精神,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警惕保险“时间陷阱”

如今,保险越来越普及,在应对意外或疾病风险、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投保人不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就很容易陷入“时间陷阱”。

比如在短期意外险中,常见的“次日零时生效”“一小时后生效”等条款,容易让投保人产生缴费或收到电子保单后保险就立即生效的误解,进而遭遇拒赔。

 

避开陷阱,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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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读懂条款

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免责条款生效时间的约定,千万不能走马观花、一带而过。

 

02

法律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相关免责条款是不产生效力的。当我们觉得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这些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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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在购买保险时多留个心眼,让每一份保单都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保障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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